第一章 总 则
为健全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举办主体:华阴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 医院名称:华阴市人民医院
英文名称:The people is hospital of hua yin
第三条 医院地址:华阴市太华南路47号
医院网址:www.hysrmyy.cn
第四条 医院性质:由华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条 功能定位: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与省、渭南市三级医院分工协作,主要为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八条 医院文化理念
医院宗旨:医德为首 医术为先 医患为重 医院为家
医院院训:固守天职 珍爱生命 精湛医术 救死扶伤
医院精神:精医求卓越 修德致高远
服务理念:生命至上 服务至诚。
医院愿景:建设与山齐名医院 培养与城共荣名医
医院院徽: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条 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一条 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二条 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三条 任免(聘任)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班子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四条 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五条 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国家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四)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五)经相关部门批准,与有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六)开展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七)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以上级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八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十九条 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条 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华阴市人民医院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总支)。医院党总支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党总支支持院长在医院党总支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领导和支持统一战线、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总支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配备专职副书记一名,专职抓党建工作。医院党总支委员数量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总支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总支下设若干党支部,是党在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战斗堡垒,参与相关科室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相关科室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党总支办公室、监察室。监察室在医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所有各科室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医院总支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和党员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院设院长1名,在医院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医院领导班子及组成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按照院、科两级制,确定管理层次的职责权限,做到职责与权限协调一致,命令指挥统一,上下级合理分工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五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总支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七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班子成员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提高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医院依法承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 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职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建议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四十二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等七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按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辅助医院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四十三条 本章所指医院员工指全体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相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医院兼职人员、退休后返聘人员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八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2、讨论决定医院党的建设、政治思想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医院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人员招聘、人事调动、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及执行结果,向上级申报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5、讨论决定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人才培养规划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7、讨论决定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审计。
8、讨论决定医院发展规模扩大、缩减,对外联合联办、医院托管和医联体等议案和执行情况。
9、讨论确定班子成员及科室的工作分工。
10、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总支委员会决定情况的报告,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11、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12、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13、审议通过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14、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2、讨论决定推荐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3、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4、讨论决定中层以上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5、出国(境)和援外人员政审与管理。
6、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2、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和省内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立项审批方案、年度预算,以及单项预算立项、执行方案、执行结果和审计情况。
4、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试剂、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立项审批方案、年度预算,以及单项立项预算、执行方案、执行结果和审计情况。
5、讨论决定上级安排的关于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重大活动、大型检查的落实方案和执行结果。
6、审议医院业务运行、财务运行年度分析报告、成本控制、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7、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大额资金具体额度:讨论决定预算内单个项目金额1万元以上;
2、讨论决定各类原因导致的赔偿或补偿3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3、讨论决定预算外及预算内变更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五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总支委员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总支委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问题、需紧急研究的可随时召开。不是党总支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列席会议。党总支委员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党总支委员会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总支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五十二条 医院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五十三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总支委员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十四条 医院各科室民主决策制度,实行科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五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工作计划由科室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第五十六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七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五十八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开展,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九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六十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党纪监督:在医院党总支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充分发挥医院党总支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十二条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医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六十三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六十四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360度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审计。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七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该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落实决策、控制、执行设置管理等制度。
第六十九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七十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七十一条 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七十二条 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七十三条 完善患者投诉与服务机制,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公开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服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七十五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十六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全成本核算。
第七十七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十九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款物的使用须遵守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 医院执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局的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十一条 医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医院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八十二条 医院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款项的内部管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十三条 医院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八十四条 医院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八十五条 医院转让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八十六条 医院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十七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八十八条 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八十九条 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九十条 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九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
第八节 文化建设
第九十二条 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热情,增强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九十三条 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保障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九十四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九十五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九十六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助推社会文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章程应予修订: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其他情形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九十八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修订意见;
(二)修订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总支委员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
(四)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正式发布,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
第九十九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医院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涉及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办理。
第一百条 本章程上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华阴市人民医院。